裁判文书详情

罗会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3)红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六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经云南**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12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五日报送本院审理。

请求情况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云南省第一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孔**、监狱警察杨**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包**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罗会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罗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2014年严管级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严管级罪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罗会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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