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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是绥中县前所新古城家电家具商场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郑*利用该商场与绥**政局签订家电下乡垫付补贴资金业务的便利,采用直接抽取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用收集到的户籍材料制作虚假的销售记录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人民币53704.17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郑*于2015年5月25日到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自首,并退缴侵占的补贴款人民币5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家电下乡网点代垫兑付补贴协议书》复印件、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统计表、证人孙*、刘*、张*、关*乙、马*、王*等人证言、骗取家电下乡补贴金额明细表、投案自首材料、随案移送赃款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代垫兑付家电下乡补贴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且能退缴骗取的财产,依法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郑*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其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3704.17元。(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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