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鱼青怀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咸检诉字(2012)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鱼青怀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鱼青怀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陕西省西**限责任公司李*为了使该公司生产的畜禽绿色养殖机能在华阴市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配额中获得更多的分配额度,向华阴**理站站长鱼青怀提出他们拿出每一台补贴款的10%作为回扣。之后,2011年度该公司生产的畜禽绿色养殖机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99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78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陕西省西**限责任公司李*将18万元现金在华阴市莲花山庄院内交给鱼青怀。鱼青怀除将其中5万元用于处理华阴市农机站招待费用之外,剩余13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日常花费。

2、浙江**备公司太阳能灭蚊灯代理商梁**为了使其代理的灭蚊灯在华阴市得以推广,2011年5月找华阴市农机站站长鱼青怀,向他提出按补贴资金10%给推广费,鱼青怀表示同意。之后,2011年度梁**代理的太阳能灭蚊灯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12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68000元。2011年11月,浙江隆**限公司代理商梁**让其妻子沈**将太阳能灭蚊灯农机补贴款10%的回扣共计17000元在华阴农机站交给鱼青怀,鱼青怀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鱼青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4700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鱼青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鱼青怀受贿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单位支出。2、被告人鱼青怀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问题应属自首。3、被告人鱼青怀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陕西省西**限责任公司李*为了使该公司生产的畜禽绿色养殖机能在华阴市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配额中获得更多的分配额度,向华阴**理站站长鱼青怀提出他们拿出每一台补贴款的10%作为回扣,希望能对畜禽绿色养殖机在华阴市的销售及补贴申领工作上予以照顾,鱼青怀表示同意。之后,2011年度该公司生产的畜禽绿色养殖机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99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78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陕西省西**限责任公司李*将18万元现金在华阴市莲花山庄院内交给鱼青怀。鱼青怀除将其中5万元用于处理华阴农机站招待费用之外,剩余13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日常花费。

2、浙江**备公司太阳能灭蚊灯代理商梁**为了使其代理的灭蚊灯在华阴市得以推广,2011年5月找华阴农机站站长鱼青怀,向他提出按补贴资金10%给推广费,鱼青怀表示同意。之后,2011年度梁**代理的太阳能灭蚊灯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12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68000元。2011年11月,浙江隆**限公司代理商梁**让其妻子沈**将太阳能灭蚊灯农机补贴款10%的回扣共计17000元在华阴农机站交给鱼青怀,鱼青怀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鱼青怀供述,证明他于1993年10月至今担任华阴**理站站长,负责站里全盘工作及主管财务工作。2006年站上开始经办实施国家补贴农机具的具体操作工作。自从有了补贴农机具业务后,经常有生产商、销售商找他,介绍他们产品,争取他们的农机具在补贴配额中所占的份额,想多销售产品,多享受补贴。2011年初西安德**责任公司史**经理,曾找他联系在华阴市销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畜禽绿色养殖机业务,到2011年4月份的一天,史经理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老总李*要来华阴想约他见个面。当天下午,他和李*在莲花山庄见的面,李*让他在他们公司华阴销售这事上帮忙,并提出根据销售情况,按拿到补贴款的10%给他回扣。他当时看李*很实在,再加上10%确实不少就答应了。之后,就安排职工带上单位电脑和西安德**责任公司的人一起到菜区设点,根据农民对绿色养殖机的需求申请,当场制作补贴农机具销售协议,当年共销售畜禽绿色养殖机近1000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让史经理约他见面,当时在莲花山庄他车上,李*拿了18万回扣给他,他怕别人说闲话,取出5万元让交到他单位,交给迪**,把13万元收下了。后来,西安德**责任公司史经理去单位给迪**交钱。迪**把他叫过去,他安排潘**带上史经理把5万元交到福泉山庄用作招待费。交钱时,他和史经理、迪**、潘**一块去福泉山庄吃饭的,他让潘**把史经理领着去找福泉山庄老板李*,由史把5万元交给李*了。李*给他送钱是为了感谢他在绿色养殖机的推广、补贴配额中份额分配等环节对他们公司的照顾,还有补贴款签字要经过站上,他签字后才能结算。收李*的13万元回扣,把其中10万元归还因跑儿子推荐研究生借朋友鱼麦朝10万元借款了,剩余3万元在春节期间答谢帮儿子跑研究生推荐的亲戚朋友,请客吃饭、送礼及过年日常花费开支了。他个人与西**公司及李*、史经理之间无经济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

浙江有一家厂生产太阳能杀虫灯,2011年5月份,代理商梁**来站上找他联系推广杀虫灯,这灯属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免费向农民发放,梁提出让他把灯给他推广快一些,他按国家补贴的10%给他回扣。当年杀虫灯在华阴推广了120台,到2011年11月份一天,梁**让她老婆来站上办结算手续时,给他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里边装了17000元现金,他就收下了。梁**给他送钱是因为他要做这个业务,离不开农机站的配合,如果不给他推广发放杀虫灯,不和农民签购买协议,他就做不了这个业务,是为了感谢他才送的钱。收梁**的17000元回扣,去北京跑儿子研究生推荐这事时花了7000元左右,剩余10000用于给朋友家里婚丧嫁娶、搬家之类的行礼了。

2、李*证言(西安德**责任公司负责人)证明,2011年公司在华阴市销售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畜禽绿色养殖机期间,为争取华阴市场份额,他向华阴市农机站站长鱼青怀许诺按每台畜禽绿色养殖机享受补贴款的10%给其回扣。2011年公司在华阴市共销售畜禽绿色养殖机1000台,每台享受国家补贴1800元。2012年元月左右,华阴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款180万元全部到帐后,他从公司提取18万元现金,在华阴市莲花山庄交给鱼青怀,鱼收下13万元,让把其余5万元交给华阴农机站财务。之后他让公司副总史浩*去华阴农机站把5万元交了。

3、史**证言(西安德**责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证明,2011年西**公司在华阴市实际销售了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畜禽绿色养殖机990台,每台享受国家补贴1800元。销售前期,公司负责人李*通过他,和华阴市农机站站长鱼青怀见面谈过在华阴的销售工作。华阴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款结算完后,大约2012年元月中旬的一天,李*又让他约见鱼青怀,之后在华阴莲花山庄双方见的面。见面时他在山庄外边的车上等,李*跟着鱼青怀的车进到山庄院子。大约20多分钟后,鱼青怀开车先走,随后李*出来交给他5万元现金,让给华**机站副站长迪**交到站上。后他乘车去迪**办公室,向*说明来意,迪**给鱼青怀打了个电话。鱼青怀过去和迪**嘀咕了几句,完后鱼青怀对他讲“一起去吃饭,吃完饭后你拿这钱买单”。随后他和鱼青怀、迪**、潘**等一起去了什么山庄吃饭。到了之后,鱼青怀让潘**领着他去餐厅前台,把5万元交给餐厅经理了。把钱交给山庄没有任何手续,华**机站也没给他打收条或任何手续。

4、迪**证言(华**机站副站长)证明,2011年经站长鱼青怀安排,华阴农机站销售西安德**责任公司生产的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畜禽绿色养殖机990台,每台国家补贴18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西安德**责任公司史经理来他办公室,史当时拿了5万元现金说是给单位的费用。他做不了主就打电话把站长鱼青怀叫到办公室,当着史面给鱼把情况说了。鱼把潘**叫来,安排潘**带着史经理把5万元交到福泉山庄作为吃饭、招待费用。之后,鱼让史拿上那5万元一起去福泉山庄吃饭。到了福泉山庄后,潘**就带上史经理去找福泉山庄老板交钱去了,之后他们一起吃完饭就散了。鱼青怀没给他说收相关补贴农机经销商给的钱财。2011年蒲城富**限公司代理浙江隆**限公司生产的灭虫灯,在华阴推广了120台,是向农民免费发放的,代理商蒲城富**限公司老板梁**是通过鱼青怀联系推广的,年底结束时富森**限公司来过一个女的,曾找他在结算申请材料上签字,经核对后他签字了,并让她找鱼青怀签字。鱼青怀没给他讲过给农机站或相关人员回扣的情况。他也不知道农机站有收入未进账,设立小金库的情况。同时证明农机站的收入来源、支出和报销制度。与鱼青怀之间没有经济手续,没给他说过收受好处费的事情,没说过他个人有为农机站垫资的支出。

4、潘*武证言(华阴**理站工作人员),证明他从2011年开始具体负责华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2011年西安德**责任公司在通过华阴农机站在华阴市销售了990台享受国家补贴的绿色畜禽养殖机。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西安德**责任公司史经理来华阴农机站说要给他站上交5万元,后来站长鱼青怀安排他陪着史经理把5万元钱交给华阴福泉山庄李经理,付单位欠的招待费用了。李经理没打条子,单位在福泉山庄有欠账。2011年浙江隆**限公司生产的杀虫灯由蒲城富**限公司代理,通过华阴农机站在华阴实际销售了120台,每台享受国家补贴1400元。补贴结算手续是由蒲城富**限公司申请办理的,浙江隆**限公司和站上没打过交道。蒲城富**限公司老板梁**他老婆曾在2011年10月份左右来站上找站长鱼青怀办结算手续,鱼青怀让他在她拿来的申请结算汇总表等资料盖的公章。没人给他送钱,站上也没帐外资金或小金库。

5、郑**证言(华阴**理站副站长),证明他负责单位的接待工作,华阴农机站一般的接待都放在华阴市福泉山庄,在福泉山庄吃饭可以签单,他只负责招呼,结账的事不管。不清楚是谁用什么钱结账。鱼青怀从未给他说过他收受或是给单位相关农机经销商给的钱。同时证明,华阴农机站是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只有财务拨付的工资。办公经费从项目配套经费中支出。报销制度是先由具体经办人从出纳处借款,支出后,票据经站长鱼青怀审批签字后再交会计报销。鱼青怀没给他说过他个人有为农机站垫资的支出。他和鱼青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手续,鱼青怀也没给过他钱。他没说过农机经销商给他好处费的事情。

6、李**(华**泉山庄总经理),证明华阴市农机站每年都在福泉山庄吃饭、招待可以挂账签单,年底集中结算。结过几次记不清了,但有一笔结算金额比较大,一次付了5万元,而且是他经手收的,所以有印象。2012年春节前,曾有两个人来山庄给华阴农机站结过欠款,付了50000元现金。他不清楚是不是农机站的职工。没给对方出票据。

7、苏**证言(西安德**责任公司财务主管),证明他于2011年元月份应聘担任西**公司财务主管至今。公司2011年在渭南市销售购置补贴机具共享受国家补贴5913000元,分两次拨付的,2011年9月13日拨付124万;2012年元月4日拨付4673000元。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底,公司负责人李*在财务借款总额为44万元,分13笔借的,都还挂账着,没有报销。

8、鱼麦朝证言(陕西大荔县苏村镇洪善村6组,农民),证明鱼青怀和他是同村、同学,私人关系很好。2011年10月份鱼青怀向他借款10万元,他说急用,所以也没问。他让老婆鱼新侠把钱交给鱼青怀的。借给鱼青怀的10万元是他经营预制场的销售款。因为和鱼青怀的关系好,没打借条。2012年正月23,鱼青怀在华阴一家酒店4楼的一个客房内给他还了10万元,没打收条。还钱时他老婆鱼新侠和带的两个朋友都在场。

9、鱼新侠证言(鱼麦朝妻子,陕西大荔县苏村镇洪善村6组,农民),证明2011年10月份,丈夫鱼麦朝曾让她把10万元借给鱼青怀了。没问借钱做什么。钱是拿销售款给的。当时没打借条。2012年正月的一天,鱼青怀在华阴一家酒店把10万元还给丈夫鱼麦朝了,还钱时她和去的两个朋友也在场。回家他数了共10把,每把1万元。

10、梁**证言(蒲城富**限公司负责人),

证明在2011年他以浙江**备公司太阳能灭蚊灯代理商名义,通过华阴农机站在华阴市销售120台灭蚊灯,这灭蚊灯是属于省农机具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实际是免费发放的,每台享受国家补贴1400元,每推广一台浙**司给他提400元。为了在华阴推广,他在2011年5月曾找华阴农机站站长鱼青怀,向他提出按补贴资金10%给推广费,他当时答应了。2011年10月办理结算申请手续时,他让老婆沈金飞去华阴农机站办理的,去时他让老婆带了17000元现金给鱼青怀了。给鱼青怀的钱是属于他的销售利润,浙**司不知道。与鱼青怀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给他的好处费,他不可能给他还。他是为了能销售公司的产品,才送给鱼青怀17000元的。

11、沈*飞证言(梁**妻子),证明2011年蒲城富**限公司作为浙江**备公司太阳能杀虫灯代理商通过华阴农机站销售杀虫灯120台,每台享受国家补贴1400元。在华阴销售是老公梁**和华阴**理站联系的,2011年10月份左右,梁**曾让他去华阴农机站办理过结算手续,去时梁**让他给鱼青怀捎了17000元现金,他从家里保管的门市部营业款中拿的钱,装在一个信封里交给鱼青怀的。是在鱼青怀的办公室,他先把汇总表给他,他安排一个小伙盖章。盖完章那个小伙就离开了,他把装有17000元钱的信封交给鱼青怀就走了。

12、侯**证言(鱼**妻子,华阴**广中心主任),证明她和丈夫鱼**在经济上基本是各管各,家庭收入来源就是两人的工资。他在外边借没借过钱他不清楚,有些事鱼**不给他说。2011年丈夫鱼**曾为儿子推荐研究生之事托过人,她和鱼**去过北京。鱼**一直想着给娃托关系跑推荐研究生的事。

13、张*专证言(华阴市农机站会计),证明他具体负责华阴农机站的账务记载和保管。农机站只有一套帐,所有的支出和收入都有记载。收入来源是财政拨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支出主要有水电、车辆、差旅和招待费用。支出报销是由具体经办人从出纳处借款,支出后,票据经鱼青怀审批签字后再交会计报销。鱼青怀没在他跟前报销过他本人经手的支出,也没说过他个人有为农机站垫资的支出。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农机站账上基本保持有10万元左右的可用经费。账上有可用经费的话,大额的是不需要个人垫资的。农机站购买农特产品都在华阴一村一品展厅,是我和出纳宋知凤经手,是先买东西,累计时间后结账,没有事先付款的情况。今年1月和2月各结了一次帐,已经结清。购买农特产的票据都进账报销了。

14、宋**(华阴农机站出纳),证明他具体负责华阴农机站的现金管理、现金账记载和保管。鱼青怀没在他这里借过款,没说过他个人有为农机站垫资的支出。

15、谢**证言证明,华阴市**艺有限公司2012年4月5日给鱼青怀出具的收款收据是借鱼青怀个人30000元。

16、苗小亚证言证明事实与谢建壮一致。

17、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检函反贪字(2012)39号指定管辖函证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鱼青怀受贿一案指定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

18、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证明2012年6月8日,省院、省纪委在查办省农机系统相关案件时,陕**公司总经理李*交代其向鱼青怀行贿18万元的事实。6月11日省院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咸阳市检察院,鱼青怀涉嫌受贿一案,咸阳市检察院2012年6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6月15日询问了鱼青怀,鱼青怀对受贿18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19、华阴农机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华阴农机站属事业单位。

20、鱼青怀干部履历、考核及任免资料证明,鱼青怀1986年7月在华阴县农机管理站任文书,1992年任副站长,1993年8月被华**委组织部任命为市农机站站长,系国家工作人员。

21、户籍信息,证明鱼青怀、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

22、华阴农机站农机销售及结算资料、向西安德**责任公司拨付补贴资金结算账务资料,证明2011年度该公司生产的畜禽绿色养殖机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99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78万元。

23、华阴农机站2011年农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畜禽绿色养殖机及灭虫灯验货汇总表、结算明细表、补贴产品供货表、补贴申请资料、企业供货资料证明,2011年度梁**代理的太阳能灭蚊灯共在华阴市推广销售120台,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168000元。

2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陕西省华阴市农机管理工作人员张*、政小涛等人在清理鱼青怀办公室时发现各类票据共计62208.3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青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4700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鱼青怀辩称受贿所得大部分用于单位开支,经查,部分票据是在受贿之前所消费票据,还有部分票据无日期,同时所有票据都无经手人签字,无法证明用于单位支出,谢**、苗小亚证明2012年4月5日给鱼青怀出具的收款收据是借鱼青怀个人30000元,与单位无关,且该单位会计证明单位采购及其他费用是不需要个人垫资的。农机站购买农特产品都在华阴一村一品展厅,是他和出纳宋知凤经手,是先买东西,累计后结账,没有事先付款的情况。故在清理鱼青怀办公室时发现各类票据共计62208.3元,不能证明该票据用于单位支出,鱼青怀辩称受贿所得主要用于单位支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鱼青怀在被侦查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之后,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不属自首。关于其有自首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鱼青怀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三百八十五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鱼青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201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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