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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0月26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阴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67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出庭履行职务。华县人大代表同红军、富**政协委员刘**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9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9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虽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对于责令退赔的非法所得67200元未能如数退还,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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