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新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1月11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11)白水刑初第0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蒲新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人大代表薛**、政协委员董**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蒲**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5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并退回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蒲新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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