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维国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3.5分,并取得SIYB创业培训证书。积极从事监狱罪犯职业教育服务、教室和场地卫生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分195.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被评为优秀学员。案发后退赔赃款人民币1049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5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判决书、收据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