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武威市**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其明知自己不符合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条件,为违规享受该补助金,利用审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补助资格工作便利,套印了退伍证,填写了甘肃省部分军人退役登记审核表,且在审核表上加注了“同意审批”的意见,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后宋某某将套印的退伍证、甘肃省部分军人退役登记审核表、身份证等享受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相关审批材料报送武威市**政办公室审核,经武威市**镇办公室审核后于2011年4月18日上报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审批,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享受条件,于2011年4月28日批准宋某某享受该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宋某某虚报冒领套取国家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款人民币16870元,被其陆续开销。后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在检查宋某某享受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审批材料中发现部分虚假材料,于2014年10月15日取消其享受的参试退役人员待遇。2015年4月7日,武威**纪委调查期间,宋某某退赃款人民币16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武威市**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其明知自己不符合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条件,为违规享受该补助金,利用审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补助资格工作便利,套印了退伍证,填写了甘肃省部分军人退役登记审核表,且在审核表上加注了“同意审批”的意见,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后宋某某将套印的退伍证、甘肃省部分军人退役登记审核表、身份证等享受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相关审批材料报送武威市**政办公室审核,经武威市**镇办公室审核后于2011年4月18日上报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审批,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享受条件,于2011年4月28日批准宋某某享受该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宋某某虚报冒领套取国家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款人民币16870元,被其陆续开销。后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在检查宋某某享受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审批材料中发现部分虚假材料,于2014年10月15日取消其享受的参试退役人员待遇。2015年4月7日,武威**纪委调查期间,宋某某如实交待其作案经过,并退赃款人民币166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缴剩余赃款27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移送函,证实:凉州区纪委于2015年4月20日将宋某某骗取民政优抚资金涉嫌贪污的有关问题移送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2、立案决定书,证实: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宋某某贪污案立案侦查。

3、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宋某某的出生年月、户籍等基本信息。

4、情况说明及宋某某领取优抚生活补助金的明细表,证实:宋某某于2010年下半年办理享受优抚补助金审批表,享受参试类别待遇。从2011年1月开始享受补贴。自2011年至2014年领取优抚补助金及各类补贴共计人民币16870元。

5、宋某某申报参试退役人员的资料及取消其参试人员待遇的调查资料,证实:宋某某于2011年3月26日申请享受参试人员待遇时提交的申请书、填写的审核表以及提交的退伍证等虚假资料。黄**政办于2014年根据**政部要求,对所享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原件信息录入时,发现宋某某退伍证件不真实,上报凉州区民政局,凉州区民政局于2014年10月15日取消宋某某享受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

6、凉州区监察局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实凉州区监察局于2015年4月7日扣留封存由黄**纪委上交的宋某某违纪款16600元。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任杨房村文书期间,对符合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申报材料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宋某某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由宋某某在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由个人或者村委会集体上报镇民政办。具体应符合什么条件,他不太清楚。他知道宋某某的确当过兵,但不知道是否享受过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直到去年纪委调查时他才知道的。“甘肃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审核表”上面的内容不是他填写的,表中的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名也不是他写的。杨**委会的公章大部分时候由他保管,他外出的时候就把公章放在办公室了,需要用的时候,在家的村委会领导谁都可以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的村委会公章不知是谁加盖的。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宋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甘肃省部分退役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的复印件交给她审核,从复印件上看没有问题,符合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条件,而且登记表上村委会和镇政府都已经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我便将他的资料上报到区民政局了。按规定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的条件是参加战争或是参加核试验的退伍军人,审批程序是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首先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书面申请表报村委会进行审核,经村委会审核合格后,由村委会加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政办审核,镇民政办审核合格后加注意见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宋某某的审核表在她审核之前就已经加盖了镇政府的公章,她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按规定退伍证需要提供原件。她审核时要求宋某某提供原件,但宋某某说退伍证原件暂时找不到了,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让她先上报区民政局,等找到后再补交过来,但后来一直没有提供退伍证原件。2014年10月,区民政局对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进行审核,发现宋某某的退伍证是虚假的,因此取消了宋某某的参战参试待遇。

9、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于2011年至2014年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时。2011年1月,他们村的参战参试人员要给黄羊镇政府民政办上报优抚补助申请表,必须要有退伍证、身份证、粮食直补的账号和申请表才可以上报,参战参试人员先把这些手续拿到村委会审核盖章以后再拿到镇政府民政办审批,他从交来上报的材料中随便找了一个退伍证弄了个复印件(具体是谁的退伍证记不清楚了),然后用刀片把复印件上的名字和部队番号裁掉之后,经过再次复印把他的名字和部队番号填写在复印件裁掉的地方,再复印一次退伍证就好了,之后他又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盖上村委会的章子找到镇文书徐**,加注了意见并盖了镇上的章子,然后他把审批表和相关手续报送给了民政办的李**。李**审核时,要求他提供退伍证原件,因为他的退伍证不符合申报条件,他就给李**说退伍证原件丢了,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等他找到再拿过去,让李**先报上。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参试优抚补助金的人员首先是复退军人,参加过战争,再就是参加过核试验,他当过兵,期间没有参加过战争和核试验,不符合条件,所以就伪造了参加过核试验的89802部队的退伍证。从2011年3月份开始,每个季度区民政局会把优抚补助资金打到镇财政所,再由镇政府财政所打到他的账号为230610121000473752的粮食直补折子上。2011年到2014年,他总共领取优抚补助资金1687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10、同步录音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未提出异议,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优抚补助资金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