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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州铁**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以(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韩*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以(2006)豫法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月23日送兰**狱服刑改造,后转定**狱服刑。服刑期间2010年5月10日,甘肃**民法院以(2010)甘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2月16日,甘肃省**民法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甘肃省**民法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属职务犯罪罪犯,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未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减刑频率高、幅度大,应从严限制减刑。依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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