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3分,并取得计算机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监区安排的业务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62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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