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甘肃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爱护公物,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工作,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5.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案发后退赔赃款人民币240000元,入监后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判决书、收据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