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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