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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辩护人盛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系温州市**道办事处全额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兼任该街道瓯埔垟社区瓯埔垟村7052网格驻格员。根据市、区、街道三级机构有关文件规定,双屿街道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被告人黄*作为7052网格驻格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其所驻网格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排查、整治上报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及重点隐患整治工作,每周要安排1天以上时间到所驻网格,落实网格工作任务,并做好网格工作笔记。2014年7月始,属于上述7052网格内的本区双屿街道瓯埔垟村瓯埔垟87号出租房在有人员住宿的情况下,同时进行批皮机生产加工活动。由于被告人黄*没有认真履行对网格内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的职责,致使该“三合一”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达两个月未被排查和整治上报,从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整改。同年9月9日4时许,上述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经温州市**城分局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是批皮机电源线短路。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黄*主动向本院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1、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网格驻格员”二者间存在各尽职责之别,被告人黄*并非双**道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规定成立的消防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不应对消防责任事故承担责任;2、被告人黄*力所能及地做到了应尽的职责工作,并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综上,被告人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系温州市**道办事处全额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2012年8月经公开选调至双**组织办工作,同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兼任该街道瓯埔垟社区瓯埔垟村7052网格驻格员。根据区、街道有关文件规定,网格驻格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其所驻网格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排查、整治上报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及重点隐患整治工作,每周要安排1天以上时间到所驻网格落实网格工作任务,并做好网格工作笔记。

2014年7月始,位于7052网格内的瓯埔垟村瓯埔垟路87号出租房在有人员居住的情况下,同时进行批皮机生产加工活动。由于被告人黄*没有认真履行对网格内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的职责,致使该“三合一”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达二个月未被排查和整治上报,从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整改。同年9月9日4时许,该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经温州市**城分局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是批皮机电源线短路。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黄*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的供述、证人邵*、戴*、许*、乔*、候*、项*、郑*、舒*的证言、工作证明、火灾事故认定书、温州市殡仪馆火化登记表、房屋租赁协议书、双**道瓯埔垟社区消防安全整治档案第7000网格7052小网格一户一档、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39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3)23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通知【温鹿政办(2012)201号】、中共温州**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双屿党工委(2013)108号】、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出租房入住人员登记名单、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病历、技术鉴定报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治办、**安部、**政部、国**总局、国**监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2)128号】、双**道关于成立双**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通知【温鹿双屿党工委(2011)203号】、鹿城**办事处关于调整双**道消防管理工作站人员的通知【温鹿双屿办(2015)170号】、鹿城区府转发温州市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2)111号】、双**道关于成立双**道社区消防工作室的通知【温鹿双屿办(2013)415号】、工作站人员责任区分布情况、双**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人员名单、双**道消防工作暨消防管理工作站工作制度、日常检查工作流程图、双**道瓯埔垟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职责、浙**治委关于印发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2)5号】、鹿**委办区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鹿委办发(2012)74号】、鹿**委办关于印发鹿城区驻格员工作职责(试行)、鹿城区网格员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鹿委办发(2013)36号】、鹿**府办关于转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3)158号】、鹿城**委员会关于印发鹿城区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配套职责制度的通知【温鹿消安发(2012)2号】。

关于被告人黄*是否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问题。公诉人及辩护人均提供了大量的政策规定等文件用以证明被告人黄*的职责范围。经查,1、“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政策文件的源头是**务院,且自**务院各部委开始至省、市、区各级政府均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主要针对消防安全,双屿街道根据上述规定成立了双屿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工作室等并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且被告人黄*不在其中;2、“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政策文件的源头是浙江省综治委,主要针对网格内居民矛盾调处、治安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生育等,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属于不同的政策文件。3、但是,鹿**委办、区府办于2013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鹿城区驻格员工作职责(试行)》、《鹿城区网格员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及双**工委、办事处于2013年8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消防安全”列为驻格员的信息采集工作职责之一。故根据区、街道的上述文件规定,作为双屿街道驻格员的被告人黄*具有消防安全的职责。

被告人黄*是否认真履行了消防安全职责的问题。经查:1、被告人黄*2014年1至8月未曾到发生火灾的瓯埔垟路87号排查,亦未对该户相关信息进行登记;2、根据《鹿城区驻格员工作职责(试行)》、《鹿城区网格员工作职责(试行)》的规定,驻格员每周要安排1天以上时间到所驻网格,落实网格工作任务,并做好网格工作笔记。瓯埔垟7052网格内共有210户,按照每天10户计算,1-8月份应当走访排查320户左右;即使依被告人黄*所述由于街道工作繁忙,驻格员每周只安排半天时间到所驻网格排查且每次走访五户计算,1-8月份亦应走访排查160户;3、2014年1月至8月间,由被告人黄*本人签字并经确认的登记表仅34份,与应当完成的排查进度相距甚远。

关于辩护人庭后提交的双屿街道瓯埔垟社区7052申报登记表、基本情况表、整改通知书、复查通知书、责任书及台帐等材料,经被告人黄*核对确认系其本人签字的仅34份,大部分登记表、情况表的签名系他人代签,无法确认该些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告人黄*是否到户排查,故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黄*身为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双屿街道驻格员,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排查职责,致使长期存在“三合一”消防隐患的瓯埔垟路87号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犯罪情节问题。经查:1、被告人黄*兼任瓯埔垟社区瓯埔垟村7052网格驻格员,负责宣传、信息采集、社情民意联络、矛盾纠纷调解、社会事务管理、网格居民服务,且还要负责街道组织办工作,日常工作任务确实繁重;2、自2014年7月起,瓯埔垟村7052网格员邵*因怀孕辞职,致使人员不足;3、被告人黄*案发后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被告人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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