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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李*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4日16时许,张*伟所经营的位于台安县的废旧轮胎加工厂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致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事故发生后,由鞍山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爆炸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得出造成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调试设备导致设备爆炸;间接原因是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重缺失。被告人庞某某时任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被告人李*甲时任镇政府安监办主任负责安全生产,二被告人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对辖区内的废旧轮胎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导致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庞某某、李*甲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李*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李*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16时许,张**(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辽宁省台安县的废旧轮胎加工厂,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鞍山市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爆炸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得出该爆炸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直接原因是该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严重缺失,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调试设备导致设备爆炸;间接原因是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落实,疏于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管理,致使辖区内企业失管失控。被告人庞某某时任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李*甲时任镇政府安监办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二被告人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对辖区内的台安县废旧轮胎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导致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庞某某、李*甲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汤**、林**、齐*、吴**、贾*、张**、李*乙、屈*、刘**、孙*、韩*发、孙*成、张**、王**、王**、许**、杨**、张**、王**、刘**、张*、高**、高*成的证言,被告人庞某某、李*甲的供述和辩解,庞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李*甲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首次确定工资审批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工资审批表,村委人才安置审批表,干部介绍信,编制通知单,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台政发(2014)8号文件,镇下发文件通知记录表,政发(2014)23号,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镇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二份,安监办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流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执法流程图,事故调查报告,鞍**保局情况说明,台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集体谈话记录,尸体检验情况,死亡证明二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急救中心出诊累计表,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王*、张*伟身份证复印件,王*常住人口信息,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张*伟厂用电表,责任状十五份,镇党委会议记录,成员分管责任,安全会议记录,台安县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镇企业名单,证实材料,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四份,同步录音录像两份,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李*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庞某某、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某、李*甲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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