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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玩忽职守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助理检察员任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及其辩护人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0日,赵**在办理义县坤**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义县坤**限公司没有提供义县城关建设规划处出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认真审核该公司提供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相关手续,违法为义县坤**限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最终发放了两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义房权证第2012003074号、义房权证第2012003075号)。

2013年8月,义县坤**限公司以义县**合作社和义县坤**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从中国**分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现此笔贷款有740万元逾期不能偿还,土地使用证已被义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义房权证第2012003074号、义房权证第2012003075号两处房产评估价为49.33万元。义县坤**限公司长期以来赊欠农户及商贩粮食款,数额巨大。2015年3月份以来,大批农户及商贩冲击义县县政府及信访部门,并进京上访,强烈要求县政府彻查土地及城建部门对义县坤**限公司违法办证的行为,此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岳**认为,第一,赵**只是受理办证,初步对资料审查,在办证上赵**存在毛病和不认真的地方,但审批是办证的关键环节,发证错了,关键不在赵**,故应属于情节轻微;第二,群众上访是因为公司的欠款行为引起;第三,赵**认罪态度好,传唤到案,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赵**在办理义县坤**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义县坤**限公司没有提供义县城关建设规划处出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认真审核该公司提供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相关手续,违法为义县坤**限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发放了两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义房权证第2012003074号、义房权证第2012003075号)。

2013年8月,义县坤**限公司以义县**合作社和义县坤**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从中国**分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现此笔贷款逾期未偿还,赊欠农户及商贩粮食款,数额巨大。2015年3月份以来,大批农户及商贩冲击义县县政府及信访部门,并进京上访,强烈要求县政府彻查土地及城建部门对义县坤**限公司违法办证的行为,此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职务证明两份证实,赵*甲系义县产权交易大厅主任,负责产权交易、受理任务和对材料是否齐全的初步审核;

3、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揭发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房产档案两份,证实赵**受理并给义县**公司办理了两处房产产权登记以及档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系义县高**理办公室核发的事实。

5、贷款凭证三张、产权证明两份、土地使用证档案、抵押合同一份、抵押物清单、土地估价报告,证实义县**限公司用两份土地证、房屋、设备及其他地上物在中**行辽宁省分行贷款800万元,其中两处房产评估价为49.33万元。

6、利息逾期情况说明证实义县坤**限公司贷款利息截止到立案前未偿还。

7、信访记录、群众接谈和办理情况记录薄、工作日记、进京上访情况、重要访情专报、访情信息、义信联纪(2015)8号、9号、11号、13号,信访联席会议纪要、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实上访人上访的情况及诉求情况。

8、义政地行字(2015)5号文件、行政告知书二份,公告一份,证明义国用(2011)第0724084-3号0724084-4号土地使用证被义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9、证人陈*甲证言,证实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10、证人田*甲证言,证实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11、证人周*甲证言,证实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2、证人郭*甲证言,证实办理工厂房屋产权登记需要县城建局城乡规划处的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具规划许可证。

13、证人高*甲证言,证实办理工厂房屋产权登记必须由城建局城乡规划处出具规划许可证,不能依据乡镇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办理产权登记。

1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受理人审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认为手续齐全后,会通过系统发到我的电脑上由我审批,我不直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

15、证人孙*甲(另案被告人)证言,证实为义县**易公司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没有经县建设局发放,而是我以高台子**理办公室的名义给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到义**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

16、证人陈*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10日至4月13日上访户多次上访,去过市政府和市信访局,去过北京国家信访大厅,去过中纪委接待室,骂过信访局长和副县长。主要上访诉求是:1、查清粮款去向,追回粮款。2、政府有监管职责。3、土地城建部门工作人员帮助办理假的产权证明导致坤宇粮贸赊欠粮款。

17、证人王**、冯**、齐*甲证言,证实义县**公司拖欠我们粮款,我们逐级上访要求彻查假土地房屋问题,查清政府责任,查清粮食款去向,并因上访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18、被告人赵*甲供述和辩解证实,赵*甲系产权交易大厅主任,职责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受理义县坤**限公司两份房屋登记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未核发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在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情况下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综合全案,被告人赵**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一果多因,其责任相对较小,赵**传唤到案,如实陈述,是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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