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楼园珍,浙**司监狱指派警官周**、吴**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

庭审中,罪犯钱**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钱**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钱**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钱**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准予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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