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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发新、余启林玩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柏发新、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做出(2015)谢*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柏发新、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柏发新及其辩护人陈**,上诉人余**及其辩护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淮南市谢**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谢家集区安监局”)与淮南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谢家集区煤炭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被告人柏发新于2005年至2014年3月任**监局局长,2010年3月兼任区煤炭局局长;被告人余**于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任**监局(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区煤炭局的职责为:1、对本区小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区煤炭局局长岗位责任为:1、对全局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督促小煤矿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4、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汇报,对存在问题要做出处理决定,限期解决,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6、各矿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参与抢救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7、督促各小煤矿搞好达标等基本建设,并抓好矿井延*和新*开发;8、…..。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岗位责任为:1、协助局长搞好全区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安全技术及“一通三防”管理责任;2、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3、组织参加市局召开的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4、负责审查和批复各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矿井五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从技术研究各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6、组织区局季度安全检查和重点矿的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7、协助局长搞好扩界延*工作;8、…..。

淮南市**司东**矿(以下简称“东**矿”)是淮南市谢家集区辖区内的民营股份制企业,自2010年9月从合法区域-320mC13运输巷越界开采C13煤层,越界最深至-550m,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发生。2015年1月9日经安徽**鉴定所鉴定,2011年至2014年1月期间,东**矿大肆非法越层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价值143047636元。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矿因越层越界在-530C13回煤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殷某某证言,证明东**矿以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为主,市安监局、省煤监局淮**局、皖**局也都对东**矿进行安全监管。**监局一个月例行检查一次,市安监局一季度例行检查一次,另外还有专项检查,市区两级安监局来检查。**监局的余**总工程师每次都来,局长柏*新不是每次都来,有领导来的时候,局长肯定来。柏*新和余**如果认真检查是能发现东**矿越界越层开采的,因为防止检查被查到,检查时临时砌个密封墙,还喷上“谢**安监局某某门”的字样。临时搞的新旧程度不一样,如果留意,是能发现的。**监局没有发现东**矿越界越层开采,更没处罚过。2011年左**监局煤矿监管科长李**带队,安全矿长韩某某和区煤炭局工程师余**陪同,到东**矿井下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一处不明的巷道,当时李**,余**怀疑越层越界开采,就要求在不明巷道口封密闭墙。我们也封了,后来李**也来检查过,检查过后因为还要越层越界开采,就把密闭墙打开,继续越层越界开采,就这样每次来检查前我们都封一次密闭墙,检查过后就打开。封闭墙这样封封拆拆,到2014上半年的时候,在封闭墙之下又打通一个巷道用来越层越界开采,所以封闭墙就不动了,用来应付检查。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其是东方煤矿安全副矿长,该矿2010年前就在界外开采了,当时界内界外都在采,界内采煤是为了应付检查,界外才是真正出煤的地方。2011年左右,李某某带队到矿上检查,其与区煤炭局工程师余**陪同,到井下检查报警原因,发现东方煤矿有一处不明的巷道,李某某,余**怀疑矿上在越层越界开采,要求在不明巷道口封密闭墙。我们也封了,后来李某某也来检查过,检查过后因为还要越层越界开采就把密闭墙打开,继续开采,这样每次来检查前封一次密闭墙,检查过后就打开。如果是临时突击检查,来不及封密闭墙,但每次检查前于某某都会通知我们将密闭墙封上,如果认真检查是可以看出来的。每次检查余**几乎都来,柏发新来的比余**少一些。2014年上半年五六月份,重新打通一个巷道用来越层越界开采,原来的封闭墙就永久封闭了。

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东**矿从2010年下半年就越界开采了。-520米越界开采,是2012年下半年开始打的巷道,2013年春节后出煤。其任矿长之后,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和淮**分局都来检查过,无论哪个单位来检查,检查前,区安监局会打电话,讲明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在检查中都会涉及越层越界开采问题,由于事情已经得到通知,矿上就会用煤把-520米巷道封上。7月1日汛期开始后,矿上偷偷生产,上级监管部门如果认真检查的话肯定能检查出来,因为看看调度室、澡堂和井*这些地方都能看出来。余启林几乎每次检查都来,柏发新来的少一点,越层越界开采是必查的内容。

4、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局谢**(2012)37号文件、谢**(2012)48号文件证明:2012年4月9日至19日区煤炭局对淮**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从此次专项检查情况看,随机检查的9对矿井,其中淮**边煤矿做到了全覆盖,下达《安全检查现场笔录9份,检查的9对小煤矿能够按照上报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采掘布局,开采活动在国土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各类封闭墙基本完好。

5、谢家集区煤炭局职责、局长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证明区煤炭局、局长、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为,对本区小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方面。

6、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柏发新于2005年1月任谢**安监局(区煤炭局)局长;余**于2010年1月任局总工程师。

7、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初字第00126、0012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柏发新因犯受贿罪(其中认定于某某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柏4万元的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余**因犯受贿罪(其中认定于某某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得到关照,以过节的名义送给余3.1万元的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8、安徽众信司法鉴定所皖众鉴字(2015)第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东**矿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19日的销售额、生产量及资金流向,经鉴定,东**矿于2011年至2014年1月越界开采的煤炭价值为143047636元。

9、安徽省**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开采情况,越界时间自2010年9月,越界面积0.27Km2,开采煤量325362吨。认定区煤炭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人员失职、渎职。2012年原总工程师余**收受东方煤矿贿赂,对东方煤矿“井下非法生产导致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未予查处;原局长柏*新在2012年、2013年期间收受东方煤矿贿赂,未履行对该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10、被告人柏发新供述与辩解,证明自己于2005年调至谢**安监局任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至今,2010年3月份煤炭局并入安监局。其工作职责一是直接监管,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二是行业综合监管。正常是不包括对小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市里有要求的时候,才对小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局里陪同上级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过东**矿违规情况,具体是余**在陪**监局李某某科长到东**矿检查时,李科长发现一条下山巷道,图纸上没有标注,可能是界外开采,应该先封闭,一切听市局安排。其没有向煤监分局和国土局汇报,因为市安监局和煤监局之间有联席会议制度。后听余**讲市局叫东**矿在巷道口砌了封闭墙。**监局应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处罚决定,区局监督封闭墙的建立和初验收,再报市局验收,合格后建档并上图纸,以后每周驻矿安全员要上报检查情况。区安监局之后也检查过,没听下面人讲发现封闭墙被扒开过,也没人汇报过在界外巷道非法生产。

11、被告人余**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3月份左右任谢**安监局(煤炭局)总工程师,主要负责有管辖权煤矿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具体是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煤矿安全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2012年,东**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据调查,原因是他们在非法生产。其收了矿长于某某5000元钱,按照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上报,后来,上级就没再追究。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科长李**带队到东**矿检查,发现东**矿有一处不明巷道,怀疑是越层越界开采,李**科长要求东**矿在不明巷道处打封闭墙。检查回来后其口头跟柏*新汇报了,他当时说,是市局带队检查的,事情由市局来处理。

12、户籍证明,证明柏发新于1963年7月1日出生,余**于1965年8月15日出生。

13、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到安徽**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柏发新、余启林押解至淮南市看守所羁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柏发新、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对淮南市东方煤矿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管,但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煤炭资源被盗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430476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发新、余**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柏发新、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漏罪,应数罪并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柏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柏*新上诉称:其对东方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不具有监管职责;其辩护人认为,柏*新所在的谢家集区煤炭局不具有对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柏*新对东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有监管职责缺乏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柏*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上诉人余**及其辩护人提出与柏*新和其辩护人基本相同的上诉理由和辩解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柏发新、余**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上诉人柏发新任淮南**安监局局长,2010年3月兼任谢**煤炭局局长;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上诉人余**任谢**安监局(煤炭局)总工程师。根据局长岗位责任制和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柏发新对全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余**协助柏发新搞好全区煤矿的安全生产。2010年9月份,淮**煤矿开始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因越层越界开采带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谢**安监局(煤炭局)每年都对辖区内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2014年3月,柏发新、余**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二人的监管职责终止。至2014年8月19日,淮**煤矿因越层越界开采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近四年的时间内,淮**煤矿累计采煤325362吨。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列举的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柏发新、余**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柏*新因犯受贿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在案的非法所得28.5万元;余**因犯受贿罪,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到案的非法所得17.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柏发新、余启林作为淮南**安监局(煤炭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本应对包括东方煤矿在内的辖区内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但因二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东方煤矿长时间越层越界开采,不仅使国家煤炭资源大量被盗采,而且导致东方煤矿在越层越界开采过程中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针对柏发新、余启林及其辩护人辩称的二上诉人对东方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监管职责,经查,谢**安监局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越层越界开采违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带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对此,柏发新当庭是认可的,故从安全生产监管的角度分析,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管,应是谢**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另外,二上诉人的供述及谢家集区煤炭局谢**(2012)37、48号文件也证实,谢**安监局(煤炭局)曾多次对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进行检查,进一步印证了谢**安监局(煤炭局)以及二上诉人对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负有监管职责。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带有很大安全隐患的越层越界开采不负有监管职责,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但一审判决在数罪并罚时,仅将前罪的主刑予以并罚,未将附加刑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之规定,本院不能直接改判将附加刑并罚,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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