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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瑞昌市绪兴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擅自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猪对外销售,共销售病死猪12头,其中2013年销售4头,均被瑞昌**场肉摊老板王*某(已起诉)收购;2014年销售8头,王*某收购5头,瑞昌市赛湖再就业市场肉摊老板柯某某(已起诉)收购3头。销给王*某的9头病死猪都由绪兴养殖场场长刘某某(已起诉)和员工王*甲(已起诉)联系王*某进行销售。销售给柯某某的3头病死猪都由绪兴养殖场股东刘某某(已起诉)联系柯某某进行销售。这12头病死猪肉被王*某和柯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肉摊上冒充正常猪肉对外零售出去了。2014年12月27日,中**视台新闻直播间节目报道了瑞昌市青龙菜场个别摊点出售病死猪肉的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2年2月担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以来,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工作流程,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养殖场病死猪(不含能繁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而是擅自委托各个乡镇畜牧水产站去监督,致使全市年出产生猪5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头至500头,但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上的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处处理工作处于托管状态,留下了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央视新闻报道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认罪,但同时又提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及病死猪肉上市交易应由畜牧、商管办、工商、食品监督局、公安等单位共同监管,这些单位也没有监管到位,其单位人手少、交通工具和经费不足,无法实现对每个养猪场进行全天候监管,其工作是存在失误,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被告人胡某某向法庭提供了江西**赣农字(2010)41号文件复印件及从网络上下载的**业部、江西省有关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二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瑞昌**监督所是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和畜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被告人胡某某自2012年2月担任瑞昌**监督所所长以来,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养殖场病死猪(不含能繁母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而是擅自交由各个乡镇畜牧水产站监督,而乡镇畜牧水产站受监管能力的限制,监管一直无法到位,致使全市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500头、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上的养殖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处于脱管状态,留下了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2013年以来,瑞昌市绪兴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擅自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猪对外销售12头,其中2013年销售4头,均被瑞昌**场肉摊老板王某某(已判刑)收购;2014年销售8头,王某某收购5头,瑞昌市赛湖再就业市场肉摊老板柯某某(已判刑)收购3头。该12头病死猪肉被王某某和柯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肉摊上冒充正常猪肉对外零售出去了。2014年12月27日,中**视台新闻直播间节目报道了瑞昌市青龙菜场个别摊点出售病死猪肉的情况后,群众的不良反映强烈。

2014年12月28日,瑞**纪委、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瑞昌市教育警示基地就履行职务情况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到达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其自2012年2月开始担任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主持该所全面工作,该所主要职责是动物和畜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防疫合格证的审批以及能繁母猪及规模化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资料汇总等。按照规定,所有病死猪都必须要做无害化处理,对年出产生猪500头以上或者虽不足500头,但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上生猪的养殖场,监督所每次都必须派人到现场全程监督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对能繁母猪,只要出现死亡,监督所都必须到现场去,因为涉及到保险理赔。其他情况下,监督所可以委托乡镇畜牧水产所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但实际上由于人手不足和经费有限,监督所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做,只是对养殖场一次性死亡生猪5头以上的才由监督所和乡镇畜牧水产站一起去现场监督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所仅于2012年到范**养殖场监督过三次,其他时间均没有到场监督,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省里有关文件要求的。瑞昌市各养殖场绝大多数的病死猪都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但也有一部分被养殖场扔掉了,还有一些可能流入了市场。绪兴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是2013年出生猪1700-1800头,2014年出栏生猪900头,监督所没有派员到现场对该养殖场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中**视台曝光瑞昌市青龙菜市场有摊贩销售病死猪肉,说明监督所履职不到位,没能从源头上堵住病死猪流向市场,另外,市场多头监管也是病死猪肉流向市场的原因。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让群众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甲证言,证明其是绪兴养殖场的法人代表,绪兴养殖场始建于2008年,一般存栏1000多头猪,其中母猪100头。平时,养殖场的监管单位主要是畜牧水产局,主要是负责母猪保险业务,对断奶猪死亡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及每年几次对猪尿和猪血抽查检疫等。能繁母猪出现死亡,养殖场就会打电话给动物监督所,由他们监督养殖场深埋处理,之后,保险公司把保险赔款打到其个人账户上;关于断奶病死猪按理说要报告动物监督所,但实际上动物监督所没有监督过,只有兽医站的张成长偶尔会来现场监管,而且来的比较少。绪兴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报表由其每月底报给兽医站张成长,然后兽医站就会将补贴打到其账上,但由于要控制死亡比例,补贴的数字会低于其上报的数字。2014年2月份,绪兴养殖场以550元的价格处理过两头病猪,当时是否死亡其不清楚。2014年7、8月份,因为修高铁绪兴养殖场死亡了57头猪,这些猪全部被无害化处理,高铁给予了赔偿,死亡的母猪和断奶后的猪部分上报了动物监督所。绪兴养殖场与动物监督所及兽医站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导致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是绪兴养殖场的兽医兼负责人,负责杂事,2010年以来,差不多母猪130余头,育肥猪2011年出栏2000多头,2012年和2013年每年1700多头,2014年不到1000头,其中母猪只有80来头。绪兴养殖场母猪死亡,其打电话给老板刘*某,由他打电话给畜牧局,然后,畜牧局监督深埋处理;育肥猪死亡后,畜牧局没有人来看,数量由刘*甲负责每月总结报一次给畜牧局,无害化处理每个月数量有限定,不能多报,畜牧局会按比例核减。绪兴养殖场卖过7次病死猪给王某某,卖过3次给赛湖再就业市场的一个姓柯的,养殖场每年大概有100头病死猪。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兽医站的一个姓张的偶尔会来现场查看,但很少,如果监管严格的话,病死猪是不可能卖出去的。2014年修高铁的时候,养殖场死了50多头猪,无害化处理时畜牧局没有人到场。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于1996年开始在瑞昌市青龙菜场销售猪肉,2011年开始做猪肉批发生意。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间,其从绪**殖场进购了9头病死猪,屠宰后放在青龙菜场销售了。其曾对一个自称是孝感的人说过绪**殖场每年提供100头病死猪给其销售的玩笑话,后来在央视新闻中报道了。

4、证人柯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份前后在绪兴养殖场进购过3头病死猪,屠宰后在其经营的瑞昌市赛湖再就业菜场摊位上销售了。

5、证人曾某某证言,证明其是瑞昌市范镇畜牧水产站的站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瑞昌**督所曾要求各个畜牧水产站去做,平时工作中,养殖场老板给站里打电话通知去查看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其都会去处理,并会做记录、拍照片、留存耳标,每个月底会将数据报送给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从未派人到现场去监督,也没有委托监督,其也不知道规模养殖的养殖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要动物卫生监督所亲自做。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是瑞昌市桂林畜牧水产站的站长,主要职责是防疫、检疫、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能繁母猪的保险等。2012年年初,瑞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打电话通知各个畜牧水产站,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由各个畜牧水产站去做,并要求每个月月底把无害化病死猪的数字报送给他们,平时工作中,桂林畜牧水产站也是这样做的。对能繁母猪的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所一般会派人去监督,因为涉及到能繁母猪的保险金比较大。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书面委托桂林畜牧水产站代为监督。绪兴养殖场2013年大概出栏生猪1700头,能繁母猪170头,2014年大概出栏生猪1000头,能繁母猪80头。平时工作中,一次性死亡2-3头以上的,养殖场老板会打电话通知,其基本上都会去现场看他们处理,并会做记录,但没有拍照片、留存耳标,一次性死亡1头的,养殖场一般不会通知,通知了其有时也没去,因为站里人手很少。

三、书证

1、2014年规模养猪场名单,证明绪兴养殖场属于规模养猪场。

2、规模化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证明范镇畜牧水产站报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瑞府办发(2012)62号文件,证明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4、瑞昌**局办公室说明一份,证明瑞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管理册、胡某某工作简历各一份,证明胡某某的任职情况。

6、江西省畜牧兽医局赣牧局(2012)10号文件,证明规模化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的相关规定。

7、江**业厅、江西**农计字(2012)5号文件,证明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的规定。

8、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瑞**(2012)17号文件,证明瑞昌市畜牧水产局为落实上级有关规模化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年出产生猪500头以上或50-500头但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上的养殖场,必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实施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

9、瑞昌市畜牧水产局说明一份,证明瑞昌市文件监督所在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受人员、经费、交通工具不足等因素限制,改为将年出产生猪500头以上或50-500头的养殖场一次性死亡5头以上的由其监督,一次性死亡5头以下的则由各乡镇畜牧水产站派人监督。

10、中共瑞**委员会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该案系由纪委前期调查,发现犯罪嫌疑后,移送司法侦查。

11、归案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接**委、市检察院联合调查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交代问题。

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13、本院(2012)瑞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

14、被告人胡某某向本院提供的江**业厅赣农字(2010)41号文件及网络下载的**业部、江**业厅相关意见、通知,证明有关文件要求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瑞昌市没有落实这些规定。

四、视听资料

1、中**视台新闻直播间节目报道录像及网络视频截图,证明王某某销售病死猪的事实和老百姓观看节目后的不良感受。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被告人对规模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疏于监管的事实。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提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及病死猪肉上市交易应由畜牧、商管办、工商、食品监督局、公安等单位共同监管,这些单位也没有监管到位,其单位人手少、交通工具和经费不足,无法实现对每个养猪场进行全天候监管,其工作存在失误,但没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认为多头监管和监管能力欠缺不是拒绝监管的理由,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随意改变监督方式,导致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的这一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辖区大型养猪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处于脱管状态,并发生了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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