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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任全椒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分管民政工作。2010年3月,镇开展城市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工作目标、步骤、清理对象、内容及要求。被告人梁某某在分管低保清理工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职,明**政办没有对各居委会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就盖章审核通过,致使已享受城市低保且同时领取社保退休金,收入超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不符合继续领取低保条件的谢某某等57人未被清理而继续领取低保金,直至2012年3月才被停止发放,多发放低保金计331116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主动至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全椒县委组织部文件、全椒**委员会文件、城市低保清理整顿方案、全椒县民政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低保发放数额统计表、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审核、审批表,视听资料,证人钱某某、高某某、王*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分管全椒县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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