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里中华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利刑初字第00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里中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李*、王*参与庭审,罪犯里中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狱提出,罪犯里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里中华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里中华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5年10月23日退赃款24.45万元、缴纳罚没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里中华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里中华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刑初字第004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里中华原判决情况。

4、证人陶*出庭对里中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里中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里中华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里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里中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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