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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在担任菏**丹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于2012年3月份,在为申请人付长起办理菏**丹区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过程中,超越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办证程序,在付长起没有提交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直接为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付长起以该证为前置条件注册成立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于2012年9月,在申请并负责实施中央财政”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的过程中,采用虚假订立建筑施工合同等方式,非法套取国家奖励资金50万元,并擅自将该项资金非法他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郭**、孟*、张**、尹*、郭**、李**、张**、刘**、王**、赵**、李**、王**、魏**、赵**、张**、魏**、肖*、朱*、宁*、彭*、赵**、刘**、张**等人的证言,菏泽市牡丹区鲁西黄牛原种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破案经过,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材料和专项资金的拨付材料,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文件及菏泽市牡丹区鲁西黄牛原种场账目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菏泽**西黄牛原种场公用支出,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被告人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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