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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刘**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刘**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刘**在任邓州市**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工作人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花洲办事处大东**委会无施工资质建筑商李*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在建房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三名施工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单*、刘**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单*、刘**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单*、刘**犯罪后能够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刘**在任邓州市**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工作人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花洲办事处大东**委会无施工资质建筑商李*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在建房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三名施工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单*、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单*、刘**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卷宗、分工表、情况说明、责任书、工资发放花名册、协议、现场方位图,证实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发生原因有,(一)直接原因:(1)、该工地在外粉施工前未对施工吊篮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固定吊篮的锁扣存在隐患,致使在作业过程中吊篮一侧钢丝脱落,导致事故发生。(2)、施工人员凡有根、王**、王**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擅自从事高空作业,且未经任何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施工过程中未佩戴任何劳保防护用具。对高空作业缺少最基本的安全意识,造成此次死亡事故。(二)间接原因:(1)、违法建设承建商李*,在工程建设时未取得任何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在接到职能部门下达的停止违建通知时,依然违法违规施工,且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人员李**个人。(2)、违法承揽工程和违法组织施工工头李**,没有建设施工资质和高空作业资质,违法承揽工程;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临时招聘的农民工从事高空危险作业。(3)、邓州**办事处相关人员未能按照邓州市打击违法违章建筑指挥部要求,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4)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邓州市城乡规划局、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已对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下达停工通知,但未能有效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被告人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住建局监察大队二中队对涉案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情况,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补办施工许可证,(2)、罚款20000元。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令因家中有事请假,2014年二中队由被告人刘**主持工作,2015年二中队由单*主持工作;被告人单*、刘**工资由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发放;开发商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每户赔偿28万元,共计三户等情况。

3、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单*2013年10月到城建监察大队,2015年3月任二中队副中队长。被告人刘**2012年12月到城建监察大队二中队。涉案工地归城建监察大队二中队管辖的情况。

4、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单*、刘**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到邓州市检察院反渎局投案自首的情况。

5、重大责任事故卷宗,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工地工头李**、李*二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6、证人李**证言:李*和任二*让我来邓**心医院南三百米大东关一组望花楼工地干活,是搞内外粉刷,来了四个人,分别叫凡有根、王**、王**、王**,以上四人2015年3月份就在这个工地干活,这次来搞外墙粉刷是2015年6月1日就来了,王**是6月7日来的,其他三个人都是1号来的。他们四人都没有资质及上岗证,也没有进岗前培训。2015年6月8日上午8点多接近9点时,我没有在工地,在湖北老家种地,工地上的老板李*给我打电话,说工地上出事了你知道不知道,我说我没有在工地不知道。李*说你快点来,人从上面摔下来.接着我就从家里往工地上赶,我赶到邓**心医院门口时,任二*又给我打电话说,人送到医院抢救过了,现在都已经不行了。在医院后边太平间里。死了三个人,分别是凡有根、王**和王**。我当时没有在工地,我没有看见他们戴安全帽了没有,我不知道这些工人们都是否佩戴安全带。工地上没有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我们的这个施工队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施工资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有关职能部门来检查过,没有有关职能部门来检查我们的施工资质、施工安全,也没有听说过检查、没有给我们下达过处罚决定书。

7、证人腾振证言:二中队一共四个人,有我、马*、单*、刘**。队长马*,副队长单*。我们分包城区分有两个片,乡镇分有四个片,共六个片。分别三**委会、八**委会。龙堰、构林、都司、刘*。望花楼是属于三里河的地方。我们二中队具体没有分,工作时都是中队长马*带着我们一起去执法。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查处我队所包的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的施工证及资质证。2015年3月份到事故发生,大东关一组是我们管辖范围,建房户叫许**。我们去过多次执法,都是和我们队的人员一起去的。我们在巡查时发现了许**工地时第一次先去给他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给他下达了一个停工通知书;第三次对许**立案了,通知他到队里录了询问笔录;第四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五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次去是让他停工补办手续和接受20000元的处罚。是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我们二中队队里人员研究决定的。2014年6月份时他的房子是建到十二层了。我们对许**建立有卷宗,由刘**制做立案卷宗。我汇报了,我们去了几次都制止不住,我们在场时他停下来了。我们也去让他停工了,因为我们执法人员也少,违法工地也多,执法经验也比较薄弱,范围也大,顾不过来,也看管不过来,并且他们夜里偷着在建,所以才造成他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现在已盖起。关于许**一案我们没有把卷宗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工作量大,时间长了忘记了。以前就没有移交过这些案件。所以我也不知道多长时间移交。2014年邓住建字第89号许**建设违法卷宗是刘**制做的。

我们二中队的队长马*有病请假在家休息,平时都是我和刘**、单*一起去执的法。因为我们二中队就马*有个执法证,我们三个人都没有执法证,虽然马*请假没有上班,但我们下去执法时都是拿着马*的执法证,所以10月19日那天我给你们说的笔录上包括了马*,实际上每次执法时马*本人都没有到场。2014年我们二中队的工作是由刘**主持着。是我们监察大队领导们研究决定的。

8、证人王**证言:我2015年2月份跟着李**就去邓州市干活了,中间回来收麦子,2015年6月1号我又跟着他去干的活。我和凡有根、王**我们三个人先去的,后来2015年6月7日王**去的。主要是搞内外粉刷。我们没有上岗证,上岗前没有进行过岗前培训,李**没有给我们发放过安全帽以及安全绳等安全用品,在邓州市望花楼这个工地上干活时,干活的地方没有防护网,没有安全帽、也没有系安全绳。2015年6月8日上午,我们干活的工地在邓州市中心医院对面,他们说叫望花楼工地,总共盖有14层,地下室一层,主体已经完工,当时我们主要是搞粉刷工作,我们正在三楼处向上至顶层有个通风道,在粉刷通风道时,通风道顶上有钢管担着,垂下来有个吊篮架排子,架排子四个角各个钩子在吊着一根钢丝绳在系着,分别有个钩子在吊着吊篮架排子,他们三个人就在那上面站着粉墙,我在地下室打灰,一直在11楼处粉时,我正在找桶弄水,听见哗啦一声,只见他们三个人从上面掉下去了,后来看工地的就打电话,120救护车就把他们拉医院去了,后来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在望花楼这个工地上干活时,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没有去检查过,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没有去检查过,邓州市规划局监察大队没有去检查过,邓州市花洲办事处有关部门没有去检查过。

9、证人张**证言:2015年6月8日上午,凡有根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老板李**打电话说凡有根、王**、王**在邓州市一工地上干活时从楼上摔下来了,让我们一起过去看看,我们去之后,李**直接就把我们领到了邓州市殡仪馆,说人已经死亡了。是2015年2月份跟着李**去邓州市干活的,中间回来干农活,在2015年6月7日又跟着李**去干内粉的活,2015年6月8日出的事。我丈夫王**没有上岗证,死后就在邓州市殡仪馆火化了,给我们赔偿了280000元钱。

10、证人陈**证言:2015年6月8日上午,凡有根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老板李**打电话说凡有根、王**、王**在邓州市一工地上干活时从楼上摔下来了,让我们一起过去看看,我们去之后,李**直接就把我们领到了邓州市殡仪馆,说人已经死亡了。是2014年秋后就跟着李**去邓州市干活的,2015年5月20日左右回来收麦子,到2015年5月29日或30日又跟着李**去邓州市干内粉的活,2015年6月8日出的事。我丈夫王**没有上岗证,死后就在邓州市殡仪馆火化了,给我们赔偿了280000元钱。

11、证人李**:邓**心医院南三百米大东关一组新开发的14层楼是我开发的,我委托朋友许**给我招呼工地以及办理一切手续,没有办任何手续肯定是违法建筑,施工过程中,有邓州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来检查过,让我停工办手续。2015年6月8日上午,我工地三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上面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12、证人单化斗证言:邓**心医院南三百米大东关一组新开发的14层楼是我承建的,是2013年12月份开始盖的,我就知道开发商有李*,2014年12月份整个主体盖起,盖起后就给李*交完工手续,其余粉刷以及后续的活我就不管了。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检查过,就是让停工,检查的内容我不清楚。

13、证人马令证言:我2013年元月份至今任二中队中队长的。二中队一共四个人,有我、刘**、单*、滕振。分包城区分有两个片,乡镇分有四个片,共六个片。分别三**委会、八**委会。龙堰、构林、都司、刘*。望花楼是属于三里河的地方。我们二中队具体没有分,工作时都是我们一起去执法的。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我辖区内大东**委会一组一村民联建违法违规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篮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件,建房户叫许**。许**工地没有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资质证,我们去过六、七次,都是和我们队的人员一起去的。我们2014年在巡查时发现了许**工地时第一次先去给他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给他下达了一个停工通知书;第三次对许**立案了,通知他到队里录了询问笔录;第四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五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次去是让他停工补办手续或接受20000元的处罚。是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我们二中队队里人员研究决定的。没有给领导汇报过,每次都是我们二中队四个人一起去的。制止不住。制止不住应该向上一级部门领导汇报;或者把制做的违章户的卷宗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没有汇报。我们在场时他停下来了。也扒过,也收过,也剪过钢丝绳、也砸过电机等。我们也去让他停工了,因为我们执法人员也少,违法工地也多,执法经验也比较薄弱,范围也大,顾不过来,也看管不过来,所以才造成他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现在已盖起。安全这块不属于我们管辖,但是我们也口头说了让他们注意安全。因为我们工作量大,该案件相关资料正在完善整理中,所以还没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单位就从来没有给法院移交过这些案件。所以我也不知道多长时间移交。2014年邓住建字第89号许**建设违法卷宗是刘**制做的。我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我属于工作不到位,没有管理好,没有及时把已制定好的卷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这个地方出现了空档,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故。

2014年因为我常年有病身体一直不好,我父母卧床多年需要我常年护理,单位领导对我也非常照顾,所以虽然我是二中队中队长,只是支个名誉上是中队长,但我一直也没有去上班,后来经我们监察大队领导研究决定所有二中队的工作暂由刘**负责,所以我一直也没有去管理过。2015年名誉上我还在二中队任中队长,但我一直也没有去上班,后来经我们监察大队领导们研究决定所有二中队的工作暂由单*负责,所以我一直也没有去管理过。因为我在名誉上是二中队的中队长,他们每次去执法,把我的执法证也在带着,所以他们说我每次也都去了,但实际上我本人就没有去过许**的工地执过法。关于许**的这个案件,我就一直没有去上班,所以刘**、单*他们也就没有给我说过这个案件,直到2015年6月8号许**工地出了事故后,我才听刘**和单*说了这个案件。因为我想着我是二中队的中队长,出了事我不能说我没有去执过法,自已没有责任,可实际上我一直也没有上班,回去想想,我不能担这个责任,我也不能给你们检察机关说慌,所以现在我来给你们说清楚这个事。因为名誉上我还是二中队的中队长,正是监察大队领导们对我的照顾才答应我不去上班的,所以我不能说我就不是二中队的工作人员了,每次二中队制违法违规卷宗时都要用我的执法证,并且每次都把我的名字在上面带着里,所以我就把我的执法证给他们用。我想着我是二中队中队长,想着自已不上班都够不好意思了,出事了还迴避有点对不起同事,所以在10月27日的那次笔录中,我说了是我在主要负责着里,其实许**这个案件是由刘**在主要负责着里。

许**案件的“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就关于许**案件上面的文书出现的所有我的名字,都不是我签的字,都是制做文书人员他们自已签的。是**中队制做文书的人员签的字。一般都是我们队里的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我们队里的人员商量决定的。许**的“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的处罚决定都由谁决定的,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上班,**中队里的人员也没有给我商量,他们自已按照规定做出的决定。许**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终结是这个案件的调查终结,而不是执法程序终结。许**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我的名字字不是我签的,是**中队的文书制做人员自已打印出来的,所以我不知道处罚内容。因为我们**中队就我一个人有执法证,所以平时我执法证就在我们工作时用的那个包里面放着,没有具体给那个人,**中队执法人员用了,他们就拿出来用。关于许**这个案件,刘**、单*、滕*没有找我签过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14、证人赵*、程*明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至今一直就在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九中队工作的。大东关一组许光雨工地那不属于其的辖区,其二人没有去执过法。

15、证人武乐成证言:我1999年10月至今在邓州市住建局工作,2007年11月任住建局法制科科长。许*雨案件的审批表上的处罚决定内容:“1、补办施工许可证;2、罚款20000元”是由中队里的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决定的。

16、证人鲁力图证言:我2005年9月至今在邓州市住建局工作,2010年元月任住建局城市监察办公室主任。许*雨案件的案件审批表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是**中队制做文书的人员签的字。许*雨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字不是我签的,是**中队的文书制做人员自已打印出来的,所以我不知道处罚内容。他们**中队的执法证就一个,所以我们监察大队领导们研究决定,就把我的执法证借给他们**中队使用,至于所有案件的处理,制做我都不清楚。

17、证人凌波证言:我1991年4月至今在邓州市住建局工作,2000年10月任住建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许*雨的这个案件二中队刘**、单*、滕*没有给我汇报过,许*雨案件的审批表上的处罚决定内容:“1、补办施工许可证;2、罚款20000元”是由二中队里的执法人员自已决定的,我不管这些具体细节。

18、证人孙**证言:我2008年10月至今在邓**建局副局长。许**的这个案件二中队刘**、单*、滕*没有给我汇报过,许**案件的案件审批表上的签字是我签的。处罚决定是由队里的执法人员自已决定的,我不管这具体细节。上面签名这只是我履行个程序。二中队刘**、单*、滕*他们三个人就关于许**的这个案件,没有制做过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让我签字。

19、证人许**证言:大东**委会一组新开发的那栋楼,是我朋友李*开发的,他委托我给他招呼工地以及办理一切手续。是2013年12月份开始开发的,2014年12月份主体盖起,共14层,2015年2月份开始内外粉。这栋楼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有邓州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检查过,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每次都是好几个人去,下发了好几个文书,具体是啥我也不清楚,我就知道还有一个是让我们交钱的。我们交了2万元罚款。反正交了罚款后,他们也就不再管那么严了。2015年6月8日上午,我们工地上三名工人凡有根、王**、王**正在搞外粉,他们用个架排子把四个角用钩子在吊着用钢丝绳系着,他们三人就在架排子那上面站着粉墙,吊篮一侧固定吊篮钢丝绳发生脱落,他们三人从上面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我们达成了协议,赔偿他们各家28万元,共计84万元。

20、被告人单*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要反映一个情况由于我工作不力,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我所分包的大东关组许**工地违法违规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蓝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我2014年7、8月份至今一直就在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二中队工作。二中队一共四个人,有我、马*、刘**、滕*。我是副中队长、队长马*有病请假在家休息,平时都是我和刘**、滕*一起去执的法。我们二中队分包城区两个片,乡镇四个片,共六个片。分别是三**委会、八**委会、龙堰、构林、都司、刘*。望花楼组是属于三里河的地方。是2014年2月开始分包这六个片到2015年3月。2015年3月份以后,我们二中队具体分包大东关、三里阁、前进街、陈*、张*、文渠乡、九龙乡、杏**事处、彭桥镇。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查处二中队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的施工证及资质证;负责配合中队长的工作。平时我们三个人每天都下去巡查,如果发现我辖区内有建房户在建房就去看他们有无建房施工许可证和有无建住工程资质证书;如果有就让人家建房,如果没有这两个证的就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发现有违法违规建筑的,就对建房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能整改了就让违章户建房,如果整改不了的就给建房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让其停工;如果再不停工就由我们队里经过研究就对违章户进行立案;立案后我们就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询问笔录,做现场勘验,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做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处罚了以后,建房户还继续建就催促他们完善手续,然后由我们向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案件卷宗;最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邓州市望花楼组属于我们二中队的管辖范围,2015年3月份到事故发生,大东关一组是我们管辖范围。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大东**委会一组一村民联建违法违规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篮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件,建房户叫许**。许**没有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资质证。我们在巡查时发现了许**工地时第一次先去给他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给他下达了一个停工通知书;第三次对许**立案了,通知他到队里录了询问笔录;第四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五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次去是让他停工补办手续或接受20000元处罚。每次都是我们二中队三个人一起去的,因为马*常年请病假在家,2014年的工作由刘**在主持,是由我们监察大队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所以去执法都是我和刘**、滕*一起去的。因为我们三个人都没有执法证,我们出示的都是马*的执法证,马*的执法证就是马*没有请假时就在我们工文包里放着,所以我们每次用的时候,都是我们自己拿出来用。我2014年7、8月份到二中队时,刘**在巡查时都已经发现了许**的工地。我发现时房子已经建很高了,具体几层我没有数。这个案件是有我和刘**、腾振负责的,由刘**制作立案卷宗。处罚了2万元的罚款。是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我们二中队队里人员研究决定的。许**工地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我们去制止了,但制止不住,我们没有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汇报。2014年工作不是由我主持,汇报案件也不是我的事,应该是刘**去给领导们汇报。对许**工地处罚2万元后,我们又去了,我们在场时他停下来了。我们也去让他停工了,因为我们执法人员少,违法工地多,执法经验也比较薄弱,范围也大,顾不过来,也看管不过来,所以才造成他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现在已盖起。这就是我们工作失职渎职的地方。安全这块不属于我们管辖,但是我们也口头说了让他们注意安全。因为制作卷宗不是我制作的,2014年工作也不是我主持的,至于啥原因还没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我也不知道。从我上班以来就没有移交过这些案件,所以我也不知道多长时间移交。队长马*没有上班,他都不知道这个事咋让我们移交里。2014年邓住建字第89号许**建设违法卷宗是刘**制作的。许**的案件我们把卷宗已整理好,不算执法程序就到此结束了,应该由我们承办人把卷宗移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算执法程序结束。这次事故我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我们监管不力,属于工作不到位,没有管理好,没有及时把已制定好的卷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后来的死亡三人的事故发生。发生这件事对我们教育也很大,以后我一定认真工作,学习好法律法规,坚决履行好自已的职责,不让此类的事情在我的辖区内在此发生。

21、被告人刘**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要反映一个情况由于我工作不力,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我所分包的大东关组许**工地违法违规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兰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我2012年12月份至今一直就在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二中队工作。二中队一共四个人,有我、马*、单*、滕*。队长马*请假在家休息,平时都是我和单*、滕*一起去执的法。我们二中队分包城区两个片,乡镇四个片,共六个片。分别是三**委会、八**委会。龙堰、构林、都司、刘*。望花楼组是属于三里河的地方。是2014年2月开始分包这六个片到2015年3月。2015年3月份以后,我们二中队具体分包大东关、三里阁、前进街、陈*、张*、文渠乡、九龙乡、杏**事处、彭桥镇。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查处我队所包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的施工证及资质证。平时我们三个人每天都下去巡查,如果发现我辖区内有建房户在建房就去看他们有无建房施工许可证和有无建住工程资质证书;如果有就让人家建房,如果没有这两个证的就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发现有违法违规建筑的,就对建房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能整改了就让违章户建房,如果整改不了的就给建房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让其停工;如果再不停工就由我们队里经过研究就对违章户进行立案;立案后我们就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询问笔录,做现场勘验,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做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处罚了以后,建房户还继续建就催促他们完善手续,然后由我们向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案件卷宗;最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邓州市望花楼组属于我们二中队的管辖范围,2015年3月份到事故发生,大东关一组是我们管辖范围。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大东**委会一组一村民联建违法违规建筑,在外粉作业时,吊篮一侧固定吊篮钢丝绳发生脱落造成吊篮在空中倾斜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件,建房户叫许**。许**没有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资质证。我们在巡查时发现了许**工地时第一次先去给他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给他下达了一个停工通知书;第三次对许**立案了,通知他到队里录了询问笔录;第四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五次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次去是让他停工补办手续或接受20000元处罚。每次都是我们二中队三个人一起去的,因为马*常年请病假在家,2014年的工作由我在主持,是由我们监察大队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所以去执法都是我和单*、滕*一起去的。因为我们三个人都没有执法证,我们出示的都是马*的执法证,马*的执法证就是马*没有请假时就在我们工文包里放着。我们是2014年3月份左右,在巡查时发现了许**的工地。发现时房子已经建到了三层了。这个案件是有我和单*、腾振负责的,由我制作立案卷宗。处罚了2万元的罚款。是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我们二中队队里人员研究决定的。许**工地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我们去制止了,但制止不住,我没有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汇报。因为我们队里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又少,没有及时给领导汇报此事,是我工作上的失误。我们去也让他停工了,因为我们执法人员少,违法工地多,执法经验也比较薄弱,范围也大,顾不过来,也看管不过来,所以才造成他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现在已盖起。安全这块不属于我们管辖,但是我们也口头说了让他们注意安全。因为我们工作量大,该案件相关资料正在完善整理中,所以还没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队长马*没有上班,他都不知道这个事咋让我们移交里。2014年邓住建字第89号许**建设违法卷宗是我制作的。许**的案件我们把卷宗已整理好,不算执法程序就到此结束了,应该由我们承办人把卷宗移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算执法程序结束。文书上面马*和鲁**的签名不是他们本人签的名字,是我替他们签的,因为我们没有执法证,用的是他们俩的执法证制的立案卷宗。这次事故我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我属于工作不到位,没有管理好,没有及时把已制定好的卷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这个地方出现了空档,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故。我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管理好,没有认真履行好我自已的职责。因为我们执法人员也少,违法工地也多,执法经验也比较薄弱,范围也大,顾不过来,也看管不过来,所以才导致许**在没有任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违章建房死亡3人的重大事故案件发生。经过了这件事,对我们教育也很大,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认认真真工作,决不马虎大意,多调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

2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单*、刘**的供述系合法取得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刘**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刘**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单*、刘**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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