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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任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与大村镇政府签订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为大村镇某村防火第一责任人。2014年4月4日下午,王*甲(已判决)等人到大村镇某村的坟场(该处属一级火险区)上坟期间,烧纸引发藏马山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9006元。夏某某明知某村的日常和节假日森林防火存在较多隐患,仍未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安排和检查收缴进山人员的火种、未严禁上坟烧纸、未采取措施制止山上烧纸行为,系2014年4月4日藏马山森林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无法收缴火种,没有权利搜身,制止可能会遭到殴打。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1、夏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2、已尽到了相应的护林防火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任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3年12月16日,张**代表大村镇政府与夏某某代表某村村委签订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明确村委在森林防火中的责任,夏某某为大村镇某村防火第一责任人。2014年4月4日下午,王*甲(已判决)等人到大村镇某村的坟场(该处属一级火险区)上坟期间,烧纸引发藏马山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9006元。夏某某明知某村的日常和节假日森林防火存在较多隐患,仍未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案发当天夏某某在现场检查,但未安排和检查收缴进山人员的火种、未严禁上坟烧纸、未采取措施制止山上烧纸行为,系2014年4月4日藏马山森林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大村镇2013-2014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一份证实,2013年12月16日,张**代表大村镇政府与夏某某代表某村村委签订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主要内容有要求各村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组长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2、《大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青岛市黄岛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岛市森林火险区划分查询》等书证一宗证实,藏马山属一级火险区。青岛市政府及黄岛区政府相关部门均对森林防火工作做出通知安排。大村镇政府2013年冬季及2014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具体通知要求各村必须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森林防火小组,严格火源管理,在进山路口死看死守,消除火灾隐患,对进山游玩、上坟等重点人群认真检查收缴火种,严禁鞭炮礼炮上山。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一宗证实,2014年4月4日下午,王**等人到大村镇某村的坟场(该处属一级火险区)上坟期间,烧纸引发藏马山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9006元。王**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系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行侦查发现,2015年3月13日和2015年4月7日,依法询问夏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7日立案侦查。

5、户籍证明及证明一份证实夏某某的身份情况,系大村镇藏**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4日,其与亲人一起到大村镇藏马一村坟场上坟而引发火灾。去上坟的路上没有看到严禁用火的宣传标示,也没有人来告诉他们不让烧纸。

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林业局是乡镇森林防火的上级主管部门,张**在大村镇分管森林防火。在接到上级文件后,张**同王怀福会召集护林员学习,具体到管区和村的会召集管区主任、村干部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大村镇规定村书记、村主任都是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署清明节防火工作时,要求干部到岗到位,严禁火源,死看死守。起火区域不属于公益林,属于村集体。

3、证人王**、王**的证言证实,镇政府每年都与全镇各村签订防火责任状,明确责任。2014年清明之前镇上、林业站对防火队员、村干部培训过,内容包括防火期间禁止携带火种上山、禁止上坟烧纸、进山路口死看死守。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大村镇按照林业局文件的要求开展防火隐患排查工作,并把文件的内容传达给各村,与各村书记签订防火责任状。2014年4月4日属于防火关键期。上级要求在进山路口收缴火种,对进山路口死看死守,还要在进山路口增加检查岗或者检查哨,特别是对进山上坟人员要检查并收缴火种和防火教育宣传。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某村与大村镇签订了防火责任状,镇里给村上下发的有关防火的文件中对村里森林防火的职责都有要求。文件要求村里要检查进山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有火种一律收缴,及禁止村民上坟烧纸、放鞭,对重点防火区要死看死守。夏某某没有安排人员检查和收缴进山上坟人员的火种,只安排人在坟场周围看着上坟烧纸,没有安排人制止上坟烧纸。

(四)鉴定意见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4年4月4日某村山林失火,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9006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系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护林防火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李**提出起火森林系集体财产,故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森林亦具有护林防火管理职责,夏某某作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其责任范围内行使护林防火管理职责。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夏某某已尽到了相应的护林防火义务的意见,经查,证人王*甲证实没有人来告诉他们不让烧纸,夏某某也供述其没有严格按照镇上的要求安排人员检查和收缴进山上坟人员的火种,没有安排人制止上坟烧纸,只安排人在坟场周围看着上坟烧纸。夏某某并未尽到护林防火的职责,且其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火灾发生,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夏某某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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