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李*、魏**、叶**、叶**、叶飞鸽与杨**、崔**、郭**、袁**、王**、王**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李*、魏**、叶**、叶**、叶飞鸽与杨**、崔**、郭**、袁**、王**、王**人格权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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