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门志军、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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