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加油站与被告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迁安市**加油站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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