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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