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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志与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志与被告魏小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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