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迁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3元,减半收取7367元,由原告迁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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