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迁安**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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