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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迁安市大**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迁安**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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