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金*、中国平**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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