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刚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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