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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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