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朝**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某某、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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