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xx诉被告葫芦岛**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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