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农安县支行与被告米长久、吉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00元减半收取56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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