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农安县支行与米长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农安县支行与被告米长久、吉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00元减半收取56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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