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责任公司、纪凤书、沈**、吉林市丽**责任公司、曾超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上诉人吉**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