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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责任公司、纪凤书、沈**、吉林市丽**责任公司、曾超诉吉林**教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责任公司、纪凤书、沈**、吉林市丽**责任公司、曾超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上诉人吉**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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