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吉林**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被告王**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林**合作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主**法院负责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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