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太原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10500元,余款10500元退还给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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