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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池洪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张**负担,余款5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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