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曹**、杜**、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潘*负担475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潘*4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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