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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李**、杨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杨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本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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