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崔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崔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另23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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