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崔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另23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廉海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宝太金属**公司与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主岭**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李**、杨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