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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