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赵**与被告梨**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赵**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梨**山中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赵**撤回对被告梨**山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退回原告17400.00元,另17400.00元由原告侯**、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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