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侯**、赵**与被告梨**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赵**与被告梨**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赵**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梨**山中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赵**撤回对被告梨**山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退回原告17400.00元,另17400.00元由原告侯**、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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