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现代天丰**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用物资商店、吴**、陈**、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天丰**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天丰农用物资商店、吴**、陈**、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天丰农用物资商店、吴**、陈**、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现代天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天丰农用物资商店、吴**、陈**、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00元,退回原告1324.00元,另1324.00元及财产保全费1120.00元,合计2444.00元由原告现代天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