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廉海燕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盘锦宝太金属**公司与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平维**有限公司与山西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主岭**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李**、杨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崔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