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海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廉海燕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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