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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张**负担342.5元,退回原告张**34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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