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光诉被告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孙春光负担511元,退回原告孙春光51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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