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诉被告四平**有限公司、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地址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