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孙*、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负担1650元,另1650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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