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孙*、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孙*、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负担1650元,另1650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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